联系我们

  • 内江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我们能成功申请内江商标注册吗?

我们能成功申请内江商标注册吗?

作者:内江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1-06 08:33:18

不一定。由于内江商标注册申请中主客观因素的干扰,任何因素都可能影响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代理,内江商标注册都不能保证100%注册。商标查询的盲区以商标局的数据录入时间为准。空白期约4-5个月。也就是说,从其他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到发出受理通知书期间,任何人不得查询该商标。这一时期是商标查询的盲区,不可避免。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根据不同的人的主观判断,对商标的判断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应注意以下顺序:商标局审查员、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注意代理人对商标短视的判断、分析、询问报告和意见。黑板要点:避免同一商标、相似商标和被反对第一种方法是避免品牌名称上的错误一个好的品牌有利于口碑,并迅速树立品牌推广和知名度。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不得作为商标名称使用的边缘名称,包括:地名和与国家有关的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无意义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它将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这将导致不成功的商标注册。

第二种方式是查询商标。商标近似查询的谨慎程度与商标的成功率成反比。商标检索中存在一定的盲区,商标近似查询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和细致的商标近似查询可以***程度地避免相同和相似的商标,并降低商标注册开始失败的风险。类似商标查询,可以通过商标局指定的网站自行查询,也可以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查询。

第三是注重商标注册的结合组合商标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多种商标要素构成。不可否认,一些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和记忆。但是,要考虑商标合并登记的高风险性。因为申请合并商标注册时,商标局会将构成要件分开审查。只要组合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同或相似,则整个商标将被驳回。因此,根据合并商标的必要性,有必要对是否变更为单独注册进行衡量。

第四种是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文件。申请注册商标,不仅要提交指定的申请文件,还要对商标申请表、商标图案等有具体详细的要求。例如,选择和填写商品/服务类别非常重要。商标的主要品类名称和次要品类编号,应按照《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并与商标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填写错误不仅会被退回,还会影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不要害怕被拒绝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一些失败可能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如果申请被驳回或反对,则不必立即放弃申请,因为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被判定为“失败”。申请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自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对异议内容作出异议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其实,商标注册并不是那么复杂。在这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避免出现上述一些问题。如果你还不放心,还可以把注册商标的“瓷器作品”交给代理公司,解决创业路上的各种麻烦,这将有助于你尽早拿到商标权。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各位创业中的伙伴们,不知你们注意到没有,市面上有些商标右上角有个TM的标识,而另外一些商标右上角的标识是R。那么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今天商标注册公司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下商标圆圈R和TM。首先,这个TM和R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先来聊聊TM,它是TradeMark的缩写,包含了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核的注册商标R和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未注册商标。由于大陆的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TM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大陆使用TM仅仅表示这是一个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说直白点,就是TM谁都能用,它不能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再来看R,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代表了这个商标已经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核,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R属于注册人或者注册企业所有,任何个人或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就是商标侵权,将承担法律责任。总结: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右上角标注了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通过注册(未经注册商标只有达到一定知名度才受法律保护 ,这里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人可以看看商标法第58条)。而商标圆圈R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的特点,是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核,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商标圆圈R和TM你了解吗?看完上述内容之后,小伙伴们觉得自己的知识储备瞬间增加了有木有,感觉打怪更有自信了呢。商标注册建议商标注册要尽早,早日拿到R标也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 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 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版权所有:内江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